地上車位是小區業主所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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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地上的車位是屬於公攤面積,小區內的業主都有使用的權力,而物業只是負責地上停車位的管理。若是在停車位的分配上出現不合理的情況,可以通過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進行解決,從而保證小區業主的利益。

地上車位是小區業主所有嗎

1、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對於建築物內專有部分的住宅、經營性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共有權:業主的共有權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建築區劃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場所、場地、設施的共有權;共有道路、車位的共有權;建築物區劃內配套建設的車位、車庫的法定用役權。

這種共有權包括使用權、收益分配權、危險和妨害的排除請求權。

3、共同管理權:共同管理權是維護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證配套設施運行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小區公共停車位物業是沒有權利收費的。這是由於地上的公共停車位的產權,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共有的,物業是沒有權利私自收費。即便是需要收費,也要業主委員會的同意,而且收取的停車費只得用於公設施的維護。

如果小區業主是忙到半夜才歸來的話,在停車的過程中,千萬不可通過按喇叭來通知門衛安排停車位,這樣極有可能會對周邊的居民造成影響,而且有可能促動其它車輛的報警器,產所噪音污染。

在小區內停車的時候,需要確定清楚停車位是否可以用的。要是停車位是屬於他人的私人車位,那麼千萬不可強行佔有使用,否則容易與他人產生口角,不利於維護居住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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