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業費是否可以停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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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業費不可以停水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拒交物業費是否可以停水電

1、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供水供電企業的一項重要合同履行抗辯權,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在業主欠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可以以停水停電爲懲罰手段,在合同法上屬於設他合同條款,依法理,這種條款應徵得權利人的同意,否則,爲無效條款,業主反而可以追究物業管理公司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因此,水電合同的雙方爲供給單位和實際業主,物業在業主不交物業費時只能通過合法手段督促其交費,而無權停水停電。

不能。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合同,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就應交納物業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業主不能以“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不滿意”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到位”爲由,而拒交物業費。

如果業主認爲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限期整改、採取補救措施或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訴求等,但不能拒交物業費。如果業主認爲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行爲,給自己造成了損失,可以要求賠償,交物業費和要求賠償損失分別是兩件事,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都可以到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可以。業主不滿物業公司,可召集業主開業主大會,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公司,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等事宜。新老物業公司交替期不是物業服務的“空窗期”,爲保障業主這段期間的權利,《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條規定了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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